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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吉林省白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通知》、《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白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機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職工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和配偶的父母。本辦法所指提取材料,凡沒有特別注明是復印件的,一律為原件。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職工及直系親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拆遷安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離休、退休的;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國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