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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工傷新規定是什么?如何確定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一、上班途中工傷新規定是什么
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職工上班途中遭受傷害,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有三種情形,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3、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二、如何確定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3、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4、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5、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